策马奔腾跃骋草原,是许多人前往乌兰布统景区的缘由。可“马上”的景色虽佳,“马下”的问题却不少。某个暑期旅游高峰期,一起真实的骑马摔伤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当游玩的乐趣变成受伤的痛苦,这笔不小的医药费用由谁来承担,是游客自行负责,还是景区管理者、马匹主人需要担责?责任划分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我们听听法院的判决。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小敏的承德市民驾车来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景区游览,通过网络购票进入景区范畴。当天,小敏在景区内的某服务中心购买了骑马游玩的服务。在骑马期间,她不幸意外坠马导致受伤。回到家后,小敏发现右侧背部疼痛感增强且行动不便,遂前往医院就诊。经过诊断,医生确认小敏的伤情为肋骨骨折伴软组织损伤。小敏骑乘的马匹由杨某实际拥有,某服务中心作为管理者为杨某的这些马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登记为某服务中心,并且每匹马收取10%的管理费用,负责骑马活动的整体编排、排队等候以及收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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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马匹的实际经营者,在保障小敏安全骑乘方面存在不足,未能起到应有的提示和防护责任,因此应当对小敏的伤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某服务中心为杨某的业务提供了辅助支持,双方之间形成了挂靠合作的关系。因而某服务中心对于杨某产生的侵权行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服务中心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专项的风景名胜责任险,事故也是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发生的。针对小敏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若赔款不够覆盖全部损失,剩余部分应由杨某来补偿,而某服务中心也应就杨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偿的义务。
某文旅公司发放的门票仅包含草原观光的内容,景区内的娱乐项目、餐饮供应以及住宿安排均不属于某文旅公司的运营管理范畴。小敏受伤事件发生在某服务中心的运营场地内,伤因系杨某提供的马匹所致,且某文旅公司与某服务中心、杨某之间没有挂靠关联。某文旅公司对此事故无监管责任,小敏受伤的情况与某文旅公司没有直接关联。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小敏理应清楚认识骑马是一项带有风险的活动,在骑乘时应加强自我看护。小敏在骑马过程中未能做到必要的注意谨慎,对于此次受伤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小敏承担事故后果的30%责任,杨某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条款说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负责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则提出:“如果被侵权人在损害发生或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任何侵犯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侵权人必须赔偿受害者因此产生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膳食补助等成本,以及因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相关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补偿金;若造成死亡,则须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用。”
对于像骑马这类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项目,游客需要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及掌握的知识进行审慎选择,同时遵守安全规范,比如必须佩戴头盔等防护装备,禁止在骑乘中手持相机拍照,以降低受伤的可能性。一旦不慎受伤,应立即拍摄照片或视频保留证据,联系景区工作人员或报警求助,并且注意保留消费票据、诊疗记录、诊断书、医疗单据等材料,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