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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付储户27年前老存折存款,法院判了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母婴
银行拒付储户27年前老存折存款,法院判了

1999年一份存折,里面躺着近3.6万元。没料到,当部分钱款兑付后,后续银行却告知“查无此账”。《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河南商丘市中院近日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书,维持了民权县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银行偿还储户本金及利息,驳回了银行的上诉。存折这一纸凭证,和银行的电子系统,在司法判决前得到了一个明确说法——因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数据丢失,是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不该让储户来背锅。

银行核心系统经过多次更新换代,仍有大量老存折、老存单在民间流通。这份判决的意义,远不止于一个案件。

一本老存折缩水记:

20年的拉锯战,从35900元到17900元

1999年5月10日,李某在河南某银行民权支行(以下简称银行或民权支行)开户,账号8888。此后几年里,他经常用这张存折进行存取款。2004年8月24日,他提取了800元,存折上显示余额为35900元,并盖有信用社的章——这个时间点的记录,是本案中非常关键的部分。

但从那以后,李某再去银行取钱,对方不再给现金。李某多次向民权支行的工作人员催款,对方分批支付了1.8万元,但剩下的17900元始终没动静。

到了2026年,李某将民权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7900元本金及利息。民权支行在一审时辩称,“不能排除李某的存款被挂失后支取”,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没有采信这个说法。3月27日,民权县法院判决银行偿还李某17900元本金,并从2004年8月24日开始,以这个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民权支行不服,向商丘市中院上诉,提出的抗辩理由变成了三点:第一,多次核查银行系统,没有找到这个账户的开户资料、存款记录和交易流水;第二,金融机构凭证的最低保管期限是15年,而此案已经超过20年了,客观上不可能保存那么久的凭证;第三,根据金融业务惯例,不能排除李某已经办理挂失支取、销户结清的情况,而且这笔钱很可能就是李某和原信用社负责人胡某之间的私人借贷。

4月30日,商丘市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表示,现在民权支行只拿“系统内查无记录”来抗辩,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是银行经营及管理上的风险,不应该由储户来承担。民权支行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这笔款项,所以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西部某城商行一位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这家银行的三个核心抗辩理由,“可能挂失了”“系统查不到”“保管期过了”,本质上都是在说同一件事,只是换了几种说法——银行自己没能拿出存款已经兑付的反证。从行业角度来看,这暴露了部分基层银行在历史数据迁移、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的不足。系统升级是银行主动的经营行为,其风险内部化是应有之义,不能成为对抗储户债权的理由。

“系统没有记录”为何不能成为免罪理由:

举证责任倒置中的制度设计

商丘中院在判决中确立了一个清晰的举证顺序:李某提交的老存折,上面有账号、户名、存款和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的签章,这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李某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民权支行;如果银行主张款项已经被支取或者账户已经销户,那么应该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这种裁判逻辑并不是商丘中院首创,而是有明确的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早就有规定:持有人用真实凭证起诉的,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者只拿金融机构底单的记录和凭证不符来抗辩,法院就应该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该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银行的“15年保管期”抗辩,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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