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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20%税率!离岸信托个税新政影响几何?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财经
适用20%税率!离岸信托个税新政影响几何?

离岸信托个税新政日前面市。个人设立离岸信托实现财富穿越代际、配置跨国资产及管理风险的情况,日渐增多。部分人借助离岸信托,选定在信息披露不足、税收负担偏轻的国家或区域设立,借此转移资产、隐匿财富以及逃避纳税。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收入征税的规则,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近期发文《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详述离岸信托从设立至清算环节的税收征管办法。

景建国,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特聘专家及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指出:离岸信托个税新政从机制上杜绝了“仅保留账面利润、不进行实际分配、长期拖延纳税”的递延策略。在全球税务征管日益透明的背景下,需辨析离岸信托的根本意义与逃税意图,构建跨境税务专业服务,为合法的离岸信托维持发展环境。

“涉及利息、股息、分红收益”

按20%税率征收

《公告》中所言离岸信托,是指依循境外法规成立的信托,或具备类似信托特征的境外法律安排。而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构造,是指不以信托的名义开设,实质具备信托功能,由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且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经营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具体分析设立时,若居民个人将公司股份、股票及房产等资产转入离岸信托,那么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人即为纳税人,以资产投入时的市场价值减去资产原本价格和合理开支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依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非居民个人将相同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境内资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资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同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税率为20%;若非居民个人放入的资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将资产放入离岸信托,并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则缴纳税款。

当信托持续经营期间,对于居民个人放入的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和“利息、股息、分红收益”,每年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非居民个人放入的资产,以收益获取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对于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收益,依照“利息、股息、分红收益”计算,税率为20%。

某些离岸信托因契约到期等原因需终止。《公告》提出,对于居民个人放入的资产,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后的收益依照“利息、股息、分红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非居民个人放入的资产,获得分配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得到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收入,按照“利息、股息、分红收益”缴纳,税率为20%;针对居民个人转变成非居民个人等情况,也清楚明白了相应的税务清算处理的纳税规定。

景建国强调,离岸信托个税新政涵盖设立、持续经营、收益分配、身份改变、委托人逝世、终止清算等环节,对于存续期间未分配的收益、蕴含于境外底层实体的投资收益,依照“利息、股息、分红收益”等税项适用20%税率征税,从体系中阻断了“仅存表面收益、未做实际分配、长期无需纳税”的递延计划。其中心理念是:应税收入的确认节点,并不在于收益是否分配给受益人,而在于当期是否已形成了利息、股息、价差等应税收入。

大幅压缩离岸信托

税务筹划空间

那么,离岸信托的纳税人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公告》表明,离岸信托成立时,居民个人将资产放入离岸信托,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构提出申报;非居民个人若需缴纳税款,则应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构提出申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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