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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00多元”事件曾在7月29日的《华商报》上受到报道。消费者林先生提前三天办理退票,15217元票款最终只退还432元,扣除比例达到了97%。媒体报道后,票款得到了全额退还。即便如此,林先生仍表示:“希望我个人的成功能够启发更多消费者获得胜利。”
暑假出行进入高峰期,京津冀三地的消协组织近期约谈了多家航空公司及在线售票平台,针对机票超售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高额退票费与超售现象,已然成为消费者出行维权的重要障碍。
航司收取的机票退票费,在法律上是否属于“霸王条款”?采取“一手超售、一手收取高额退票费”商业模式的航司存在哪些风险隐患?旅游旺季期间,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针对这些问题,央视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进行深度解析。
1问
“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00多元”,扣费比例高达97%。面对这样的退票条款,法律层面是否可以将其视为“霸王条款”?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关键所在并非“霸王条款”,而是需要从合同的层面进行分析:首先,需要确认消费者购票时适用的退票规则是否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定义是,合同的全部或主要条款由一方预先制定,另一方能接受或拒绝,但无法修改。合同中与消费者核心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必须事先充分透明。消费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后续的扣费才有法律依据。
实际情况是,航司和OTA平台的退改签条款往往没有充分告知消费者。通常以小字体、折叠隐藏的方式呈现,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或者条款表述模糊,难以理解。这种未充分告知的条款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应当被排除适用。
再则,即便条款已充分、明确告知,假如消费者同意后,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构成“霸王条款”,自始无效。例如林先生遭遇的情况,万元机票仅退几百,甚至基本不退还,从对消费者极为不利的立场来看,合同也不应当生效。
此外,若格式条款存在两种或以上的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有权主张申请赔偿或补偿。
2问
机票退票费在法律属性上应界定为何?是违约金,还是服务费、手续费?这种界定对消费者权益有何影响?
退票费的界定取决于退改签的原因。如果是航司造成的退改签,例如超售、航司自行取消航班,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属于航司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这不仅是补偿,而是必须全额、足额赔偿消费者因航司违约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
若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退改签,航司按照行业惯例收取一定费用,其主要目的是弥补退改签给航司造成的成本损失。但这种补偿应当有合理限度,像林先生遇到的万元票价仅赔偿几百元的情况则明显不合理。消费者退改签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费用应限于补偿航司实际损失的范围,合理适度。
3问
目前航司普遍采用“阶梯费率”退改签规则,即“越早退越便宜,越临近退越贵”。这样的规则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
朱巍认为,航空公司采用阶梯费率有一定合理性,当前来看也是较优的方案。消费者越早退票,给航司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害越小,因此应交纳较低费用。
至于低价票“不可退”或退改条件严苛,法律依然会倾向消费者:即便航司事先告知、消费者自愿购买,只要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仍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企业间的约定是自主选择,但在面对消费者时,法律需提供特殊保护。
4问
近日京津冀三地消协约谈多家航司及在线售票平台,就机票超售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于航司“一手超售、一手收取高额退票费”两头获利的商业模式,法律上能否有效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