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推出了《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份文件一共包含了十五条内容,其核心是进一步清晰界定了涉及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法律应用上的标准,特别是针对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方式、核准追诉的具体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详尽的阐释。文中强调,必须完整且准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预防犯罪就是保护社会、惩治犯罪也是挽救人心的理念,对于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进行核准追诉,并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个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以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且情况属于特别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犯罪罪名还是泛指犯罪行为的讨论,《规定》明确指出这是指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类行为,以此避免因罪名理解上的偏差而造成严重暴力犯罪无法得到应有的追责,确保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确实施。《规定》同时还提出了双向保护的原则,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注重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公共利益。
此外,《规定》也回应了核准追诉之前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实践性问题。增加了年龄审查、拘留必要性审查等环节,要求检察机关在调查时需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家庭状况、性格特征、社交网络、犯罪动机、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接受监护教育的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等详细信息。同时明确,对于此类案件,检察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规定》要求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犯罪的原因、动机、手段、对象、结果等主客观要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来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情况,需要根据每个参与者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依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机构依法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的未成年人送往专门的矫治教育场所接受专门的教育矫正。
公安部法制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导。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进行依法追诉,明确表明'年龄并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认真执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在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的同时,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以此来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力度,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