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7月31日从中青报·中青网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手公布了《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以此明确十二至十四周岁少年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时,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执行标准。
该《规定》共计十五款内容,重点阐释了案件类型、“情节恶劣”的认定方式、核准追诉的流程等司法操作层面的问题,并倡导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坚持治罪与保护相结合,对于符合追诉条件的案件,将依照法律执行追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界定疑问,《规定》清晰指出是指实际实施的杀人、伤害行为,避免因罪名认知差异阻碍对暴力犯罪的追究,确保宽严相济政策得到精准实施。《规定》强调双向保障原则,既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亦重视保护被害者的利益,同时致力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此外,《规定》回应了核准追诉前是否适用强制措施的实务问题。其中纳入了年龄核实、羁押必要性考察等环节,并规定检察机关需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家庭状况、个性特点、社交行为、犯罪缘由、事后表现、监护教育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的看法。
再者,《规定》对“情节恶劣”的评定标准做了具体说明,要求依据案件细节,从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出发,综合考量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及社会影响来判断。《规定》还提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需分别评估各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是否触及“情节恶劣”。
根据《规定》,最高检决定不启动追诉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依据具体情况,建议相关机构将不予刑事干预的未成年人送至专业矫治教育场所接受指导。
公安部法制局某负责人表示,《规定》深刻细化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子,由同级检察院受理,进而逐级上报最高检审批,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重大恶行提供了制度框架。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行的严重暴力犯罪实施追责,充分彰显‘年龄不能作为免罪的借口’。检察机关须严格依法行事,切实执行规定要求,既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又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益,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水准。”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人士如此阐述。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信息援引自中国青年报,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1日,第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