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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判决公布!构成商业诋毁,赔偿30万元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财经
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判决公布!构成商业诋毁,赔偿30万元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使得两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首次进入公众视野。经审理查明,法院最终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存在商业诋毁的行为,并要求其向重庆某酒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并未提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阐明,直播带货作为商业活动的一种,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同类竞品进行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的范畴,允许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这种评价并非无边无际,必须确保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相比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言论,经营者及其主播对于评论的内容应承担更为严格的审查责任,保障评论内容的真实、客观和完整,即时互动环境中的“即兴发挥”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借口。商业诋毁不仅包含捏造事实,也涵盖传播误导性信息。即便误导性信息中掺杂部分真实元素,但借助片面表述、不恰当的关联、模糊的指向等方式,足以让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理解,仍需接受法律的监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中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与“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进行错误关联,未能区分某白酒旗下的白酒产品与果味酒,更没有提及该白酒品牌旗下多款白酒已获得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情况。经过选择性的呈现和不当的关联,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并非纯粮酿造的结论,已经越过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范围,构成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最高法在此案中强调,在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直播带货属于经营活动,平台入驻的直播带货方的商业评价可以对同类商品进行评论,但与普通公众相比,其必须承担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责任,即时互动场景下主播的“即兴发挥”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即便主播言论中包含部分真实成分,但通过片面陈述、不恰当关联等手段,误导公众对于同类商品形成错误认知的,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2024年7月,东方甄选的主播“天权”在直播过程中因为一段关于白酒的言论而受到广泛关注,其相关表述如“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的,因为不允许”“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等等。

针对这些言论,江小白发表声明,指责其误导了消费者并有意贬低江小白品牌,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随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表达了歉意。但江小白认为这些道歉态度并不真诚,并且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贬低、诋毁品牌的明显行为,因此决定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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