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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辅警在非管辖区查醉驾“以罚代刑”致1死,还多次收钱对酒驾、无证驾驶等不予处罚!一审判了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头条
3名辅警在非管辖区查醉驾“以罚代刑”致1死,还多次收钱对酒驾、无证驾驶等不予处罚!一审判了

2023年6月9日深夜,刘某、王某、雷某三名辅警在执行巡逻任务返回途中,于非管辖地段发现疑似酒驾的李某。他们将李某带离现场接受处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标准。事件过程中,三人曾暗示可私下了结此事。李某随后与母亲通话,情绪失控冲向路边,被一辆过往轿车撞击,当场死亡。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刘某、王某、雷某在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担任辅警时,多次在非管辖区域查处醉驾行为,超越职权实施“以罚代刑”,并导致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此外,三人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调查发现,三人共涉及违法案件31起。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山西壶关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合并执行刑罚,刘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人均被处以十万元罚金。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三名辅警查处醉驾引发死亡事故

2023年6月9日23时许,刘某、王某、雷某驾车执行巡逻任务,途经沁源县沁河镇李元街路段时,发现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路中阻碍交通,随即要求车主李某挪车。在两车交错过程中,雷某察觉李某有酒驾嫌疑,三人便将李某带至医院门前进行酒驾核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确认,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王某与刘某向李某解释醉驾与饮酒驾驶的区别,告知法律后果。李某多次表示希望私下解决此事。处理过程中,王某为李某提供饮水,并提示其“漱漱嘴”“缓缓”再进行呼气测试,随后又进行了多次检测。李某与母亲通话期间情绪激动,通话结束后跑向医院门口右侧,用头部连续撞击护栏三次。在三名被告人进行劝解时,李某突然冲向马路,被由西向东行驶的康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当场死亡。

2023年6月1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1mg/100ml,康某静脉血液未检测到酒精成分。同年7月14日,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除上述案件外,判决书还披露,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处理酒驾、无证驾驶、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帮助违法者逃避处罚。三人共涉及此类案件31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从1000元至8000元不等,违法所得在三人之间进行分配。在上述涉案行为中,仅有1起案件受到行政处罚,其余均未追究法律责任。

判决书显示,刘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600元,个人分得17949元;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600元,个人分得20204元;雷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000元,个人分得18847元。

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王某、雷某身为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擅自超出权限查处醉驾,并违规处理无权事项,“以罚代刑”,最终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导致公共财产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

三人在职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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