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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故意杀人,能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头条
12岁故意杀人,能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份十五条的法律文件,它的出台回应了刑修(十一)实施五年多来遇到的一个难题。那就是,当一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暴力行为时,国家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将他们纳入刑事司法系统进行追诉?

2019年,辽宁大连发生了一起13周岁男孩杀害10周岁女孩的案件。因为行为人未达到当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依法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是采取了收容教养措施。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也促使立法机关重新考虑单纯依靠年龄“一刀切”可能导致的正义问题。

刑修(十一)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有条件地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相关法条中明确写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检的公开数据,2024年依法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有34人,2025年核准追诉的有24人。这些数字的变化并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犯罪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但是至少说明了一点: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低龄行为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因为他们年龄小而被阻断。

AI插画/adan

解决了落地难题

不过,虽然刑修(十一)已经施行了,但是公安、检察机关在法条落地的时候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追诉范围不够明确。相关法条的表述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就产生了一个争议:这里指的是最终确定的罪名,还是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

举个例子,低龄未成年人可能在抢劫、绑架或者强奸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但是最终的罪名不一定是故意杀人罪。如果将刑法条文理解为只允许追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就可能出现杀人行为和危害后果相同,却因为罪名评价不同而无法追责的结果。这个问题在刑修(十一)施行后就成为了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争议焦点。

新规明确指出,追诉对象是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拘泥于最终罪名。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因罪名竞合、转化犯或者复杂犯罪结构形成追责漏洞。不过,相关案件仍然必须包含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并且达到法定的危害后果和“情节恶劣”标准。

第二个问题是,在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之前能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未经核准就不能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公安机关能否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如果完全不采取措施,又怎么防止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者继续危害社会?

2022年9月,山东淄博一名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男孩携带匕首等工具外出,在居民楼内多次刺击一名陌生男子,导致其死亡。行为人案发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23年10月被取保候审,直到2024年10月才获得最高检核准追诉。这两年的程序跨度,直观地反映了核准审查周期与强制措施期限之间的衔接压力。

新规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在最高检核准之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还无法作出是否核准追溯的决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这样的规定既为公安机关控制现实危险、及时固定证据提供了依据,也要求检察机关审查已经逮捕的未成年人是否还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认定“情节恶劣”。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些是可以通过证据确定的客观后果,但是“情节恶劣”不能只看后果,还要涉及犯罪动机、行为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表现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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