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孩小红(化名)单独乘坐电梯,在楼内反复上下来回,最后从14层走廊窗户坠落离世。此事后,女孩家长将小区物业与开发商告到法庭,要求赔偿68万余元。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是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按此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小红家长作为监护人犯了重大错误,需要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没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承担10%的赔偿,赔了135736.1元;开发商则不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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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出生在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不幸去世。电梯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天17时32分到17时38分,小红一个人在电梯里,从9楼到14楼去了好几趟。最后,她是从14楼走廊那个窗户掉了下去的。警察到现场检查、走访和做DNA鉴定后,排除了是他杀可能,确定小红是意外坠楼身亡。
小红母亲在接受某派出所询问时说:“2024年6月24日大概17时40分,我和女儿回到家,她说想去小区一楼花园玩滑梯,我就说我身体不舒服,让她在屋里玩,然后我就回卧室躺下了。她出去玩了。到了18时12分,同楼层2楼住户打来电话,说她出事了,让我赶紧下楼。我不知道女儿什么时候走的……我回来时她正在客厅看电视,我打算休息会儿再带她下去玩,没想到她没跟我说就自己出去了,我以为她在看电视,过了一个十多二十分钟,才知道女儿出事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发生事故时才4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犯了重大过错,理应负主要责任。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涉及的那个窗台高度是90.5cm,已经符合规定的窗台高度,这栋楼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开发商在这次事故中没有错误,不该赔偿。
这起事情发生在14层的高楼里,落水管是从走廊通道那个窗户往下掉的。这个窗户属于物业合同里说的公共区域的服务范围。这扇窗户上面没有装限位装置和防护栏杆,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另外,从监控录像和《现场勘验笔录》看,物业公司应该通过电梯监控发现小红一个人在电梯里来来回回,但没发现,也没去检查。虽然小红是自己选择从窗户往下跳,但她那么小,不知道危险,如果物业公司在窗户上装了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能早点发现电梯监控里的异常情况,也许能防止小红出事。所以,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没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承担10%的赔偿。小红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加起来是1357361元。按照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就提上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完,最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醒:
家长要增强安全意识,履行好监护责任,好好教育孩子,管好他们的安全。物业公司要负起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障责任,提高服务标准,经常巡查可能有的风险点,查一查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对有风险的地方贴上安全警告标识,时刻注意安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消息出自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