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8月5日披露信息,当日有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称向其父母普及了药品选购需关注“一致性”的知识,其父母因此购买了一款红霉素眼膏。但该网友注意到来款药品标注的“原研一致”实为商标名称。
这位网友指出,药品选购不同于普通商品,药企不该在一致性评价上做手脚。
▲图源微博网友
所谓“原研一致”是药学界的专业叫法,意指仿制药产品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保障质量与疗效同原研药。通常,一旦仿制药通过该评价,其包装上便会印上蓝色V形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标识。
日常之中,部分具备药学常识的消费者会对标注相关标志的药品抱有更多信任。
8月5日,红星资本局在电商平台上检索时留意到:某线上药店正销售一款红霉素眼膏,其包装盒左上角印有“原研一致”及“R”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1021842”,售价8元,含量为3.5克/支。
▲截屏自某线上药店
红星资本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核查该批准文号,显示此款药品属眼用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单位同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制药”)。
天眼查App资料表明,开封制药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皆为2.05亿元,其100%控股方是已退市的辅仁药业。
8月5日,红星资本局多次致电开封制药通过工商渠道公布的联系电话,但无人接听。
红星资本局在中国商标网查证发现,共美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共美器械”)申请了不同类别的“原研一致”商标,涵盖国际分类第五类(含药品、医用制剂等)。
▲截屏自中国商标网
天眼查App显示,共美器械成立于2015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340万元,大股东为自然人汪强,持股比例99%。
8月5日,红星资本局联系共美器械的公开联系电话时,接话人声称电话号码错误,并非该公司。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涛告知红星资本局,即便该商标已获注册,其合法性亦存疑问,企业存在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及其他声誉损失,此举并不恰当。
“商标注册虽具备形式合法性,但若使用时带有误导性质,涉嫌使公众对商品特性或产地产生错误认知,则该使用方式违反法规,无实质合法性。”张宇涛向红星资本局阐述。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宋文彬亦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现有公开资料与法律规则显示,“原研一致”是医药领域评价仿制药质量疗效的通用术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直接标示商品质量的标志不具备商标显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标志禁止用作商标。
“该标识本质上是对药品属性的行业通用描述,并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性符号,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符合官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可能面临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宋文彬看法是,企业将行业通用术语注册为商标,偏离商标制度的核心功能,存在利用公共行业概念为自身产品增信的嫌疑,在合规性方面并不恰当。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