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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逝,妻子想用冷冻胚胎做试管婴儿被拒 法院判医疗机构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母婴
丈夫病逝,妻子想用冷冻胚胎做试管婴儿被拒 法院判医疗机构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

“85后”广东女子唐某,与丈夫陈某联姻七年有余。二人在广州某医院借助胚胎移植技术,喜得一女。2023年,夫妇俩转往广东湛江市某医疗机构公司(后文简称某公司),计划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增添丁口。经由辅助生殖技术,他们收获6枚可用胚胎,并签订了相关协议。2枚胚胎移植后唐某未能受孕,余下的4枚则继续冷冻,保存在某公司。

2025年,陈某因病与世长辞。唐某要求某公司继续执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却未获回应,遂将某公司告上法庭。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得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此案。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要求某公司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契合双方医疗服务合同订立初衷,具备客观执行条件,同时不抵触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执行与唐某及其已故配偶陈某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医疗服务合同,开展胚胎移植手术。

▲资料图

丈夫离世

妻子欲用冷冻胚胎做试管婴儿反遭拒

判决书披露,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唐某与陈某前往某公司,希望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迎接二胎。最终,他们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了6枚可用胚胎。

同年4月19日,唐某、陈某与某公司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书中明确:“我们知晓胚胎不可永久保存,经慎重考量,要求医院暂时保藏1年(自本知情同意书签署之日起)。若需延长保存期,我们会亲临医院续签。若保存期届满三个月而我们未提出续保请求,我们同意某公司将胚胎作废处理;当夫妻关系破裂、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乃至离世时,我们不同意任何单方或第三方使用和提取剩余的冻存胚胎。期满后若未续保,我们同意并授权某公司将胚胎作废。”

2023年7月14日,唐某在该公司进行了首次冷冻胚胎移植,移植了2枚胚胎,但未能受孕。目前,剩余的4枚胚胎继续冷冻在该公司,唐某已缴纳了直至2026年7月19日的胚胎冷冻保存费用。

2025年,陈某因病身故。唐某希望某公司继续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治疗,但未能如愿。

庭审期间,唐某透露自己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家人将共同支持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另外,唐某提交了公婆出具的《说明》文件。该文件中写明:“儿子陈某因病不幸离世,现儿媳妇唐某为完成夫妻俩的心愿,要求某公司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我们作为父母,完全赞同并支持,这也是我们共同的期盼。”

法院:

合法合理

依法支持继续胚胎移植手术

庭审中,某公司以“原告丈夫已离世,客观上无法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移植所需知情同意书,手术的法定程序无法完成”等理由,对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与丈夫在该公司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双方与该公司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次,根据唐某、陈某夫妇于2023年4月19日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他们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最终目的是运用人工生殖技术实现为人父母,这份知情同意书应视为对实施胚胎移植治疗的整体性批准。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陈某生前的意愿。夫妇二人留存胚胎尚有4枚在该公司冷冻保存,该公司亦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本案合同不存在事实上无法履行的障碍。

再者,唐某在其丈夫陈某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这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且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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