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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再征意见,调整案件领域、管辖、监督等内容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头条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再征意见,调整案件领域、管辖、监督等内容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迎来新变化。

日前举行的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二次版本。6月26日,该草案二次审议稿投向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

去年十月,该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彼时公布的草案共六章五十三条条款,核心内容涉及界定案件范畴及办案准则、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分配、合理设定检察机关办案权力、完善诉前程序规范以及审判与执行程序的细化。第一财经曾刊发题为《探索公益诉讼立法:检察机关如何避免缺位或越权?》的报道。

当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打磨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范畴、管辖制度及诉前程序的诸多方面。

案件领域、管辖权、监督机制的调整

公益诉讼能够覆盖哪些具体范畴,是立法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审稿重新调整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范畴,梳理了一审稿中的清单式表述,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分开列出。新增“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与残疾人等法定特定群体权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作为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均可介入的案件类型。同时,“用人单位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增补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

“采用这种分列方式,立法技术上看更为清晰和合理。”曾任职于检察院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向第一财经表达观点。

二审稿亦完善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分配,旨在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无缝衔接,明确指出: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稿中,曾规定除特殊规定外,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段厚省提出,若公益诉讼走向常态化和普及化,将所有此类案件全权委托给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或许不太妥当。

第三十二条中,二审稿具体阐释了人民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时可主张的诉讼诉求:在行政公益诉讼场合,可根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形式,向法院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等诉求。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弭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求。

段厚省却认为,此规定可考虑删除:“公益诉讼的诉讼诉求,本应依据《行政诉讼法》或相关实体法确定,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重复表述,既是冗余,也可能限制检察机关依据相关实体法提出新型诉讼诉求的可能。”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及社会大众建议,需充实对公益诉讼监督机制的规定。对此,二审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责任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法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实施监督。承办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必须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合法享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段厚省认为,上述修改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在公益诉讼探索阶段,检察机关与法院就个案是否适合提起公益诉讼及其诉讼诉求的确定进行商讨,尚可理解。但在立法实施后的常态化阶段,这些做法就不恰当了。”

他认为,关键应加强诉讼程序内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与监督,而非在程序外构建其他监督方式。他建议删去上述规定,转而要求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最后,二审稿在附注部分附加了一条涉外条款,内容为:针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侵害中国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段厚省建议将此条款从附注部分提升至总则部分,以更符合公益诉讼诉权范围的立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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